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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25人气:107

导读:为切实控制全市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进一步改善义乌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义乌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2020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技术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为切实控制全市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进一步改善义乌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义乌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2020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技术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全市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新建)工作,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2020年3月31日前基本完成4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新建),2020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燃气锅炉的改造(新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50毫克/立方米以下。

 

 

三、改造要求

 

(一)锅炉使用单位参照《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技术指南(试行)》,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新建锅炉、更换燃烧器、更换燃烧器+末端治理组合等技术路线,确定改造方案。原则上不鼓励单独采用烟气末端治理技术路线进行改造。

 

(二)改造后燃气锅炉应在全工况下满足安全性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SO2、林格曼黑度等其他污染物满足GB13223、GB13271要求。新建锅炉鼓励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毫克/立方米以下。

 

(三)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设计与实施应当由锅炉制造企业、燃烧器制造商及其授权单位承担,并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

 

(四)采用新建锅炉技术路线的,应满足下列规定:

 

1.需办理环评审批(备案)手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评改革的相关规定。

 

2.锅炉属于特种设备的,应满足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采用更换燃烧器或更换燃烧器+末端治理技术路线,应满足下列规定:

 

1.需办理环评审批(备案)手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评改革的相关规定。

 

2.由锅炉使用单位负责选配燃烧器的,使用单位应当确认所选配的燃烧器符合锅炉制造企业规定的选配技术要求。

 

3.锅炉属于特种设备的,应满足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

 

4.涉及更换燃烧器的,选配的燃烧器应通过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型式试验。涉及改造燃烧器的,应根据GB/T36699开展在用燃烧器改造后的检验。

 

(六)低氮改造实施完成后,锅炉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性能检验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大气污染排放检测(检测指标包括颗粒物、SO2、NOX、CO、林格曼黑度),低氮改造判定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否则应查明原因并实施整改,直至安全、环保性能全部合格。

 

(七)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技术资料的存档,建立“一户一档”,并按规定对锅炉废气进行自行监测。

 

四、补助政策

 

(一)补助范围。全市范围内经生态环境或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审批的燃气锅炉项目单位,在2018年11月1日—2020年9月30日期间完成低氮改造(新建),改造(新建)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50毫克/立方米以下,并达到本文件规定的其他改造要求的,均可申请补助资金。

 

(二)补助标准。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新建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得高于项目核定总投资,资金补助标准为:

 

1.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50毫克/立方米的改造、新建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1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5.5×锅炉容量(蒸吨)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1蒸吨且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2.5×锅炉容量(蒸吨)+3

 

(3)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且小于20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2×锅炉容量(蒸吨)+5

 

2.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立方米的新建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1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12×锅炉容量(蒸吨)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1蒸吨且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5×锅炉容量(蒸吨)+7

 

(3)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且小于20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3×锅炉容量(蒸吨)+15

 

3.单台锅炉容量20蒸吨及以上的燃气锅炉改造、新建项目,按照改造、新建锅炉投资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4.鼓励全市范围内的生物质、燃油、燃煤等锅炉改用低氮燃气锅炉,达到低氮燃烧标准的,补助资金标准参照执行。

 

(三)补助标准按照完成改造后或新建的蒸吨数执行,项目单位单独采取末端治理方式进行低氮改造,不予政府补助。完成改造后,排污权指标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改造后的排放标准核定,享受补助资金的项目改造后的富余排污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同一台锅炉不重复享受低氮燃烧补助政策。

 

(四)退坡政策。为提高全市企业积极性,加快进度,项目单位在完成锅炉低氮改造、新建并提供完整申报资料的基础上,补助资金按申报时间实行退坡政策。4蒸吨及以上燃气锅炉列入重点改造项目,重点项目在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申报的,按补助标准全额补助,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的,按补助标准的60%给予补助,2020年10月1日后不予补助。其他锅炉在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申报的,按补助标准全额补助,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的,按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助,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的,按补助标准60%给予补助,2020年10月1日后不予补助。因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未按规定时间、规定要求完成申报的,不予补助。

 

(五)补助资金申领与拨付

 

1.通过更换燃烧器或更换燃烧器+末端治理方式改造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所在镇(街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验收(一炉一份):

 

(1)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

 

(2)低氮燃烧器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改造方案;

 

(3)锅炉监督检验证书、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

 

2.新建锅炉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所在镇(街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验收(一炉一份):

 

(1)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

 

(2)锅炉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锅炉出厂合格证书;

 

(3)锅炉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和能效测试报告。

 

3.各镇(街道)要对企业提供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审查通过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市场监管局、镇(街道)进行现场验收,并审核确认后拨付补助资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燃气锅炉改造所需费用按现有财政预算管理渠道和经费管理体制由财政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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